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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汽车出租_大连汽车出租公司

2025-05-04 04:20:54 27人已围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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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汽车出租_大连汽车出租公司

       下面将有我来为大家聊一聊大连汽车出租的问题,希望这个问题可以为您解答您的疑问,关于大连汽车出租的问题我们就开始来说说。

1.大连开出租车需要什么条件

2.大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10修订)

大连开出租车需要什么条件

       大连开出租需要如下要求;

       一、必须有大连市出租汽车管理处核发的,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二、申请从业资格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本市户籍或者居住证。

       2、年龄在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3、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三年以上,三年内无重大交通责任事故。

大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10修订)

       大连巡游出租车资格证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向市交通职业技术培训学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市交通职业技术培训学校窗口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进行预受理审核。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采集申请人指纹,并在报名系统录入相关报名信息;申请人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市交通职业技术培训学校窗口人员不予预受理,告知不予预受理原因。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预受理。预受理资料需在考试前10个工作日提交到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进行审核。收到考生信息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审核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做出受理决定;

       3、审查。市交通职业技术培训学校窗口人员根据受理决定和考试安排,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准考证》。申请人按照《准考证》的时间、地点等要求按时参加考试。考试成绩现场公布;

       4、领取结果。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审核人员对符合审批条件且考试合格人员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考试合格人员在考试结束10个工作日后按约定的方式到市交通职业技术培训学校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结果。考试不合格人员可在考试成绩公布后向市交通职业技术培训学校窗口提出重新约考申请。

       法律依据: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由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发并制定编号规则。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从业资格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乘客、驾驶员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和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客运出租汽车,是指依法取得经营许可,按照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以行驶里程和时间收费的客运车辆。第四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履行具体管理职责,并对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实施管理。

       旅顺口区、金州区和县(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履行具体管理职责。

       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和甘井子区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对甘井子区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实施管理。第五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城乡客运状况,编制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对客运出租汽车行业规模和客运出租汽车及其停车场(站)、乘降点等的数量实施调控。

       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实行集约化、规模化经营,推广使用安全、环保、节能车辆,建立先进的指挥调度和管理系统,创建优秀品牌客运出租汽车企业。第七条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及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文明服务。第八条 鼓励依法成立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规范经营行为,调解行业内部争议,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交通主管部门和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反映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及驾驶员的意见和要求,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第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开展优质服务,创建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个人等活动,并会同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宣传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先进典型。第十条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或者交通主管部门对遵纪守法、表现突出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经营许可第十一条 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核发的营运号牌和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和准运标志;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取得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核发的从业资格证。第十二条 申请客运出租汽车营运号牌和经营资格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二)在营运区域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三)有与经营业务和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客运服务、行车安全等经营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 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客运出租汽车营运号牌和经营资格证的核发,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

       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在为经营者核发营运号牌和经营资格证时,应当与其签订经营协议,明确经营期限、服务质量要求、违约责任等内容。第十四条 客运出租汽车营运号牌和经营资格证的有效期为五年。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需要延续客运出租汽车营运号牌和经营资格证有效期的,应当在营运号牌和经营资格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根据对经营者的经营信誉考核等情况,在营运号牌和经营资格证有效期届满前决定是否准予延续。决定准予延续的,应当与经营者重新签订经营协议,并换发经营资格证;决定不予延续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经营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延续客运出租汽车营运号牌和经营资格证有效期的,视为放弃营运号牌和经营资格证。第十五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在营运一年后可以转让营运号牌和经营资格证,受让方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转让营运号牌和经营资格证的,应当与受让方共同向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受让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转让并发给转让方和受让方准予转让通知书,由转让方和受让方持准予转让通知书到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指定的场所办理转让手续;受让方不符合条件的,不准予转让,向转让方和受让方书面说明理由。

       客运出租汽车营运号牌和经营资格证转让的,其有效期不变。

       好了,今天关于“大连汽车出租”的探讨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对“大连汽车出租”有更深入的认识,并且从我的回答中得到一些帮助。